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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
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,是在中国共产党和政府领导下,由全国城乡个体工商业者及其他个体劳动者(以下称个体劳动者)组成群众团体。
第二条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宗旨是:团结、教育全国个体劳动者,为发展社会生产、方便人民生活、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。
第三条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,接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指导。地方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,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,接受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。

第二章 任 务

第四条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的任务:
(一)对个体劳动者进行思想教育、法制教育、职业道德教育,开展文明经营、优质服务活动。
(二)维护个体劳动者合法权利和利益,反映个体劳动者的合理意见和要求。
(三)帮助个体劳动者解决生产经营中的问题,交流经验,开展技术业务培训,提供法律咨询和信息服务。
(四)向有关部门提出发展个体经济的政策和立法的建议。
(五)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个体工商户的管理工作。
(六)举办个体劳动者的福利事业,开展文化体育活动。

第三章 会 员

第五条 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个体工商业营业执照的个体劳动者,均为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会员。
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
(一)在协会内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。
(二)监督协会工作,提出批评和建议。
(三)对协会的领导成员,提出罢免意见。
(四)要求协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。
(五)参加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,享受协会举办的福利。
(六)反映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,提出意见和要求。
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
(一)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学习活动。
(二)遵守法律、法规,从事合法经营。
(三)信守职业道德,热心为群众服务。
(四)遵守社会秩序,维护公共利益。
(五)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协会决议。
(六)缴纳会费。

第四章 组织原则

第八条 个体劳动者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。
第九条 个体劳动者协会的领导机构,是各级个体劳动者代表大会和它所选举产生的理事会。
第十条 个体劳动者代表大会的代表,由会员民主协商选举产生;政府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的负责人可以被推选为代表。

第五章 全国组织

第十一条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是全国性组织。
第十二条 全国个体劳动者代表大会,是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的权力机构。
全国个体劳动者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制定和修改《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》。
(二)讨论并拼写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。
(三)审查通过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。
(四)民主协商选举产生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理事会。
(五)聘请中国个体劳动者名誉会长和顾问。
(六)讨论并决定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其他重要事项。
第十三条 全国个体劳动者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,由上届理事会召集,在特殊情况下,可提前或延期召开。
第十四条 全国个体劳动者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由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理事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决议,领导协会的工作。
第十五条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理事会会议,每年召开一次。
第十六条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常务理事、秘书长,由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理事会选举产生,组成常务理事会。
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理事会闭会期间,由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常务理事会执行理事会的决议,领导会务工作。常务理事会由会长、副会长主持召集。
常务理事会设立办事机构,配备工作人员,在秘书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。
第十七条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的任期为四年。可以连选连任。理事会理事在必要时可增补,但增补名额不得超过原有理事的五分之一。
第十八条 全国个体劳动者代表大会、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成员出席方可开会。

第六章 地方组织

第十九条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地方性组织是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个体劳动者协会;市、州个体劳动者协会;县、市、旗、区个体劳动者协会。
省、自治区个体劳动者协会,可以在行署、盟设个体劳动者协会工作委员会。
县、市、旗、区以下可按地区建立个体劳动者协会分会。
地方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,根据需要可以成立行业分会。
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个体劳动者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讨论和决定本地区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。
(二)审查通过本地区侦查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。
(三)民主协商选举产生本地区个体劳动者协会理事会。
(四)讨论、决定本地区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其他重要事项。
第二十一条 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个体劳动者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;市、州个体劳动者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;县、市、旗、区个体劳动者代表大会每二年召开一次,由上届理事会召集。在特殊情况下,要提前或延期召开。
第二十二条 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市、州个体劳动者协会可以设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同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。
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的任期,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为四年;市、州为三年;县、市、旗、区为二年,可以连选连任。理事会理事在必要时可增补,但增补名额不得超过原有理事的五分之一。
第二十四条 地方个体劳动者代表大会、理事会,须有过半数的成员出席方可开会。
第二十五条 地方个体劳动者协会,接受上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的指导。

第七章 经 费

第二十六条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和地方个体劳动者协会的经费,按规定从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中提取。

(注:根据中国个体劳动者第一次代表大会决议,今后各级个协开展活动以此章程为准,地方性章程不再使用)。